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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阳信:审查逮捕工作抗辩式办案模式发挥大作用
时间:2014-07-03  作者:卢金增 张卫清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正义网滨州7月3日电(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 张卫清 郑崇智)因邻里纠纷,闫玉辉持菜刀将邻居黄保全砍成轻伤。这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山东省阳信县检察院纳入抗辩式审查逮捕模式后,办案检察官组织侦查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等,围绕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大小、社会危险系数高低等问题进行控辩。7月2日,该院对犯罪嫌疑人闫玉辉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去年下半年,阳信县检察院从改变传统审查逮捕模式,增强审查逮捕工作的抗辩性入手,探索试行将抗辩式审查模式引入审查逮捕工作。经深入调研,该院制定了《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听取意见暂行办法》,该办法将除法律规定不允许向社会公开之外的刑事案件全部纳入到抗辩式审查逮捕模式,通过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及案件当事人三方共同参与,完成了审查逮捕案件抗辩式审查制度设计。

  “我们就是要在审查逮捕案件中引入控辩双方即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的抗辩,做到全面兼听,在化解社会矛盾的同时,更坚实地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该院侦查监督科科长郑崇智介绍,收到案件后,办案检察官通过严格审查、走访调查、倾听意见等措施,严把“入口关”,防止浪费司法资源。启动程序后,承办检察官会及时召集侦查机关、嫌疑人及辩护人,组成控辩双方阵容。在承办检察官的主持下,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引导双方针对有争议的重点问题,展开辩论,最后由承办检察官在权衡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居中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此模式的构造,保障多方参与,体现抗辩争鸣,确保决定中立,突出了司法审查特点,彰现了审查逮捕职能的司法属性。

  今年5月5日,年仅17岁的李某在阳信县城某洗浴中心盗窃现金1.2万余元。案发后,李某的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经审查发现,李某在案发后确有悔改表现,且经检察官调查发现,李某一贯表现较好,此次犯罪属于一时冲动。审查后,该院启动了抗辩式审查逮捕模式,通过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针对“社会危害性”的辩论与承办检察官在“听审”期间充分释法说理,使侦查机关对“社会危险性”理解更为准确、深入,并高度认同不批准逮捕的检察决定。

  据悉,今年1至6月,该院运用抗辩式审查逮捕模式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73件,将所办审查逮捕案件中的17起涉检信访隐患及时消除于萌芽状态,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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