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环节犯罪嫌疑人享有以下权利
1、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对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你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检察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4、可以行使自行辩护权以外,还可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5、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权利。
6、申请变更和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我院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8、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9、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你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我院申诉。
10、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你有权向我院提出申诉。
11、犯罪嫌疑人有申请和解的权利。
为充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进行如下提示
※回避权
检察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自行回避。在检察人员没有自行回避时。你有权申请他们回避,该申请即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提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你有权在受到驳回申请决定后5日内向我院申请复议一次。
※委托辩护的权利
法律援助辩护分为申请法律援助和通知法律援助两种类别。如果你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我们会将法律援助的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告知于你。若在押的,我们会告知你的近亲属,确保你能充分行使该项权利。
如果你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我们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排除非法证据权利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法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明能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对你进行讯问,由此获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对于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侦查人员不能补正和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对于通过上述行为收集到的证据,有权控告、举报。
※量刑
(1)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关于自首情节,如果你有自首情节,请及时提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你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如果因你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对于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犯罪后有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