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诉讼权利提示
在审查起诉环节被害人有以下权利:
1、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对于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检察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5、申请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权利
6、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7、对不起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你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8、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你有权提出书面意见,我院会将你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
9、你若不服阳城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我院提出抗诉。
10、申请和解的权利。
证人权利和义务提示
(一)权利
1.安全保障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人有客观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义务
1.作证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