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检察工作制度
一、定期定点接访服务。巡回检察工作站人员每月要到工作站开展定期定点接访两天。每月的第二、第四个星期五(特殊情况另行安排)为接访日。对于来访群众提出的涉法、涉检问题,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及时登记备案;对于其他方面的要求,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予以协调解决。
二、不定期巡回检察服务。巡回检察工作站每年度要对服务区域的所有乡村、企业、事业单位至少走访一遍。以上访老户、生活困难户、代表性的个体和集体经营户等单位为重点,及时了解农民群众和乡村企业的期待和诉求,做好书面记录。
三、点名预约接访。巡回检察工作站要将检察机关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姓名、照片、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工作站及工作站外的公共场所公布,来访群众可点名要求接访人员,由巡回工作站工作人员登记后负责联系接访。
四、巡回检察工作日志和工作月报。巡回检察工作站要填写《巡回检察工作日志》,详细记录工作开展情况;每月将工作情况通过报表形式经人民监督办公室报告检察长,重大紧急情况要立即上报,每年要撰写工作总结。
五、巡回检察工作站例会制度。院巡回检察服务中心每月组织各巡回工作站召开一次例会,汇报上月工作情况,交流巡回服务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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