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丨    代检新闻    丨    机构职能    丨    检务公开    丨    法律文书公开    丨    队伍建设    丨    检察文化
当前位置:首页>>案例研讨
李某友、罗某林等涉嫌妨害公务审查逮捕一案研讨报告
时间:2020-11-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新时代检察监督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案例材

某友、罗某林等涉嫌妨害公务

审查逮捕一案研讨报告

 

山西省忻州市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强

 

严格依法办案,着力服务保障县委政府中心工作

 

    服从服务保障大局,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政治属性的鲜明特征。严格依法办案,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县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维护法律权威和政府公信,是基层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我参与办理的李某友等涉嫌妨害公务审查逮捕一案,坚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出发,秉承严格依法、客观公正立场,坚持依法严惩与保障权益并重,准确适用法律,及时依法决定,回应社会关切,取得了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 案件办理情况

    2018年6月13日,我院受理了代县公安局提请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友、罗某林、贯某良、邓某康、邓某康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侦查机关认定,2018年5月18日下午3时许,代县新高乡政府对无证生产烧制黏土砖的代县大强砖厂实施取缔、关闭,砖厂承包人犯罪嫌疑人李某友、罗某林组织工人暴力阻拦,致使取缔、关闭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并阻碍乡政府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公安机关接警后仍不听劝阻、非法阻滞,直至次日上午9时左右,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力,才将被困人员和车辆装备解救下山。5月20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友、罗某林、贯某良、邓某康、邓某康立案侦查并采取拘留措施。

    经审查,代县大强砖厂采矿许可证于2012年9月到期,企业营业执照因缺少环评手续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确系无证生产企业;且违法占地,破坏资源生态,应依法取缔、关闭。但进一步审查发现,代县新高乡政府于4月17日向县国土局报告大强砖厂无证生产烧制黏土砖情况,代县国土资源局于4月19日受理立案,5月10日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罚款;并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讼权利。该处罚决定显然与5月18日当天乡政府执法活动相矛盾,执法主体适格性和执法权限正当性存疑,执法程序不合法,妨害公务犯罪不能成立。

    当此时刻,我意识到本案关系政府执法行为,敏感复杂。于是及时介入办案,认真审阅案件材料,逐人逐条审核证据,就案件定性、证据采信、嫌疑人责任等两次组织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证据标准,落实宽严相济政策,依法将妨害公务犯罪改变定性为寻衅滋事,并于6月19日依法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友、罗某林;犯罪嫌疑人邓某康、邓某康涉嫌寻衅滋事罪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犯罪嫌疑人贯某良涉嫌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案件审查逮捕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李某友、罗某林、邓某康、邓某康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四被告人提起公诉,代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四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李某友、罗某林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判处邓某康、邓某康有期徒刑十个月,缓一年;四被告认罪服判,取得明显法律效果。

    二、案件主要做法

    一是及时介入办案。案件承办人反映案件初步审查情况后,我感到该案嫌疑人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影响恶劣,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惩罚性,且发生在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之际,事关环境资源保护大局,事关政府执法,事关一线干部工作情绪,县委政府重视、干部群众关注,如不依法严惩,必将损害环保整改大局,损害执法环境和政府公信,当属敏感复杂案件。对此,我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审查,发挥检察长全面统筹、担当决策作用,保证案件公正高效办理。

    二是依法准确定性。公安机关以涉案嫌疑人涉嫌妨害公务犯罪提请我院审查逮捕,而妨害公务罪的成立以合法执行公务为前提。《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显然,本案中乡政府组成联合工作组实施行政执法,委托授权不明,其执法主体适格与否、执法权限正当与否存疑;同时,在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国土资源局做出决定的当日实施强制执行,未履行强制执行手续、未履行催告当事人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执行程序违法,妨害公务犯罪不能成立。审查中,我们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坚持主客观相统一,认为涉案人员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暴力威胁行为,对公安机关出警人员劝解说服工作无动于衷、我行我素,主观恶性较大;非法扣留乡长及多名政府工作人员达十余小时,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影响恶劣,具有社会危害性、刑罚惩罚性;其借故生非,暴力阻挠、威胁辱骂、拍打车辆、抢夺钥匙、控制装备等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遂改变案件定性,以寻衅滋事罪对该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坚决予以打击。

   三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依法准确定性的基础上,严格证据标准和逮捕适用条件,区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指挥者、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友、罗某林依法批捕,坚决给予打击;对于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在犯罪活动中受指派参与,无社会危险性的砖厂打工人员、犯罪嫌疑人邓某康、邓某康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对犯罪嫌疑人罗某良积极参与犯罪活动证据不足问题,贯彻“疑罪从无不捕”原则,在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后,仍然证据不足,果断作出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决定,既严惩违法犯罪又保障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办案质效。

    四是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作用。检察官联席会议具有便捷、实用、高效的优势和特点,对统一法律适用、形成类案指引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本案我们先后两次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充分讨论,听取各检察官以及业务骨干的真知灼见,对迅速统一证据标准,形成法律适用共识,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办案心得体会

   一是必须牢固树立服从服务保障大局观念。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讲政治顾大局是做好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根本要求。基层检察机关处于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前沿一线,要求我们必须提高政治站位,从全局的高度认真办好每一件具体案件,通过个案的依法、公正、高效办理,着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公平正义,保证县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本案,我们坚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出发,依法严惩违法犯罪,保障环保督查整改工作的顺利推进,得到了县委政府的充分肯定与认可。

    二是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客观公正是检察司法办案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新时代检察官职业的根本要求。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更要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治进步的引领者。办案就是办人生。这就要求我们在具体的司法办案中,在面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和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等重要环节时,必须坚守客观公正立场,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该打击的坚决打击,该不捕的坚决不捕,该不诉的坚决不诉,坚决把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

    三是必须促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行政行为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前提。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重要司法部门,既要坚决维护合法行政行为,维护政府公信,也要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拥有的合法正当权益,支持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目标,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山西省代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山西省代县新城大街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