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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检察职能,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时间:2020-11-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小微课题

 

履行检察职能,依法平等保护

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以代县双立选厂与陕西三沅重工合同纠纷案为例

 

张军检察长提出“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牢固树立服从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新时代检察监督理念。疫情期间,我院调研组深入代县双立选厂就疫情期间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涉及该企业的一起合同纠纷案进行调研。

一、 企业情况

代县双立选厂隶属于代县明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两名股东均为河北藉民营企业家,公司年生产规模达150万吨,尤其在2015-2017年钢铁市场疲软时期,实现销售收入2.7亿余元,上交税利达5938万元。明利矿业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除了在科技、安全、机械化等方面加大投资外,将绿色、公益融入企业发展的血液,2010年-2018年环境整治投入达9000万元,改造绿地面积达148万平方米,建设改造生态边坡、生态大道、人文景观10余处、休闲草坪8万平方米,2013年荣获山西省绿色生态企业,2014年成为被国土资源部命名为忻州唯一一家国家级非煤矿山绿色矿山试点企业;2016年,投资3600万元建成一座甲级标准养老公寓,可免费接纳周边村庄100名左右的孤寡老人、军烈属等,同时在养老院一侧投资300万元建成1000㎡的自动调温调湿、灌溉施肥的现代化蔬菜大棚和园林野生养殖场,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放心可靠的绿色时蔬和休闲养生的绝佳场所。2018年被代县县委、县政府授予“2017年主力脱贫攻坚先进企业”和“2017年度综合考核先进企业” 荣誉称号。

该企业属省、市、县明星企业,疫情期间管理严格,没有停工停产,一直正常运行。

二、基本案情

2016年3月,代县双立选厂与陕西三沅重工发展有限股份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双立选厂向三沅公司购买30台总价8100万元的量恒式干选机。因首批9台机器到场安装调试后无法达到技术参数,三沅公司虽多次派人进行维修仍无法修复,所以双立选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设备款并支付违约金。三沅公司提出反诉,称双方约定的选矿指标显失公平。一审败诉,上诉后维持原判,被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后,三沅公司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3月2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受理三沅重工申请监督案,因合同纠纷案,三沅重工200余万资金被冻结。

三、调研工作情况

一是积极主动作为。受理案件时间正值新冠疫情期间,多数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活动举步维艰,如不及时处理,被冻结的大量资金以及合同纠纷案件需要的人力物力的消耗将严重影响企业的后期发展,这对明利铁矿以及三沅重工两家民营企业均有不良的影响。对此,我院配合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在疫情防控期间,统筹兼顾,深入企业征求意见在了解案情的同时,就外地返厂工人复工隔离管控、聘请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风险屏障、尾砂妥善安置、企业转型发展等事项提供“检察建议”,同时为企业赠送了《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法律风险防范和政策指引》,送法入企。

二是深入调查研究。调研过程中,我院调研组实地查看了双立选厂生产线、涉案设备现状,与总经理、技术总监、车间主任等开展了长时间的座谈,从合同签订前双方共同取样、三沅公司通过实验得出设备配置方案、合同约定技术指标,到机器进场运行出现的问题、三沅公司出具的整改承诺函、签署的质量争议处理协议书等,更加全面的掌握了案件脉络、直观的看到了三沅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过错,为案件的准确办理提供了完备的先决条件。

三是注重调研质效。因纠纷双方均为民营企业,时间就是金钱,在依法准确定性的基础上,本着挽回企业损失,修复双方矛盾的目的,我院配合市院在促成民事调解方面进行了积极尝试,但在等待两周后,三沅公司无法拿出实质性调解的方案,最终市院做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除去民事调解工作所用的时间,从受理到做出最终决定,仅用时17天,既保障合法权益,又确保司法办案质效。

四、调研心得体会

一是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观念。讲政治顾大局是做好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根本要求,尤其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处于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最前沿,与当地民营企业有着能够深入了解、平等沟通的先天优势和极佳平台,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全局的高度认真办好每一件具体案件。本案中,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服务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均是当下服务保障的大局的重要体现,此案的办理,实现了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以及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必须树立多赢共赢的司法思维。该合同纠纷案,涉案双方均为民营企业,长时间的诉讼活动必然会给企业带来压力,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最终的结果,无论胜败,其实是两败俱伤,为了实现双赢,市院第五检察部案件办理的初衷是尽量促成双方民事调解,希望该案短时间内得到解决,将双方损失降到最小,使双方能够及时投入生产经营,并且在此方面做了大量努力。尝试从能够得到更高司法效益的考虑去办理案件,是扭转固有司法思维的一种体现。

三是必须有效履行执行监督职责。该案已经进入法院执行阶段,能否得到有效执行是解决矛盾纠纷的关键,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责,继续深入跟进,督促法院尽早、尽快有效执行,最大限度挽回企业损失,为企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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